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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及資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公告

  按照貴陽市政府2017年立法計劃,貴陽市法制局會同貴陽市大數據委起草了《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初稿,經反復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修改完善,現將兩個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全文刊登,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若有修改意見,請于2017年8月16日至9月14日前通過傳真、電話或郵件反饋到貴陽市法制局。

  附件:

  1.《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7年8月18日

  聯系方式:

  貴陽市政府法制局:聯系電話:87989297(傳真) 郵箱:75188626@qq.cnm

  貴陽市大數據委:聯系電話:87987167(傳真) 郵箱:570410457@qq.cnm

  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加強和實現政府數據公平有序地共享開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推動政府數據創(chuàng)新應用,全面實施大數據戰(zhàn)略行動,依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協(xié)調解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有關重大問題,監(jiān)督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工作。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qū)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jiān)督、管理和協(xié)調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

  (二)組織建立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溝通協(xié)商機制;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監(jiān)督管理相關制度;

  (四)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本轄區(qū)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業(yè)務上接受上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轄區(qū)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監(jiān)督管理相關配套制度;

  (三)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四)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優(yōu)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平臺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電子政務外網、“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政府數據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政府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作為政府數據傳輸、存儲、共享、開放的載體。

  電子政務外網是承載“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共享平臺和行政機關信息系統(tǒng)的基礎網絡。

  “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應當基于電子政務外網建設,是政府數據匯聚、融通、應用的云計算平臺。

  共享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支撐行政機關進行政府數據共享交換的基礎平臺。

  開放平臺是發(fā)布全市開放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府數據的公共基礎平臺。

  鼓勵區(qū)(市、縣)人民政府以投資等方式參與建設“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

  第九條 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貴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貴陽綜合保稅區(qū)管委會、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qū)管委會,應當組織建設本轄區(qū)的電子政務外網,并明確相應工作機構管理維護。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和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不再單獨建設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新建或者改造信息系統(tǒng)應當部署在“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已建信息系統(tǒng)應當逐步向“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遷移。

  行政機關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將本機關信息系統(tǒng)部署或者遷移至“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相應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電子政務外網、“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共享平臺、開放平臺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信息技術服務力量的機構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前款規(guī)定平臺進行運行維護管理,依法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使用“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行政機關提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并提供不低于30日的測試試用期,經測試通過后,向申請機關正式開通應用系統(tǒng)。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使用“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應當按需申請。需要調整其資源配置的,應當及時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源配置變更的審核、確認工作。

  使用“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所需費用,由申請機關按相關規(guī)定支付。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外,行政機關應當將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作為本機關共享和開放政府數據的唯一通道,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共享和開放政府數據。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義務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可共享的政府數據,并有權利根據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提出政府數據共享需求。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共享政府數據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通過共享平臺實現在本市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tǒng)、跨部門、跨業(yè)務統(tǒng)籌共享和無償使用,并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系統(tǒng)數據查詢權限、賬號密碼。

  共享政府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提供機關和使用機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數據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應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 政府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類。

  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提供機關應當主動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涉及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電子證照等基礎庫的基礎信息項,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無條件共享。

  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提供機關可以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或者僅能部分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涉及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jiān)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xiāng)建設、社區(qū)治理、生態(tài)環(huán)保、應急維穩(wěn)等主題庫的政府數據,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有條件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提供機關可以不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使用,并應當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家、省的相關文件依據。

  行政機關對本地區(qū)、本機關政府數據的屬性和定級難以確定的,可提交本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共享平臺檢索數據目錄,查找、獲取本機關履行職能所需數據。

  第二十條 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家、省的相關文件依據,并報同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數據需求機關需要申請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的,應當根據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梳理所需數據名稱及其使用范圍,通過共享平臺向數據提供機關提出共享申請。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數據共享申請,核實數據使用需求及其范圍等要素,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數據需求機關反饋意見。同意共享的,通過共享平臺提供所需數據。不同意共享的,向數據需求機關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數據需求機關對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提出共享申請時,其需求明確、內容具體、用途清晰,并能提供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數據提供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提供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但數據需求機關確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的,可提請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調處理,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協(xié)調處理完畢。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接入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tǒng)因為升級、改造、更換、下線等情形暫時不能提供數據共享服務的,應當及時通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其他方式向數據需求機關提供政府數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府數據,應當按照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用于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并加強使用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發(fā)現本機關獲取的政府數據有疑義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數據提供機關予以校核,數據提供機關應當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實完畢,并進行相應處理。校核期間,其辦理業(yè)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機關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數據更正手續(xù)。

  第四章 數據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府數據開放,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依法不予開放等三類進行管理,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開放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數據。但經權利人同意開放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開放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數據,可以開放或者經申請向特定對象開放。

  依法不予開放和需要特定對象申請開放的政府數據,其數據目錄和限制開放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政府數據開放行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依照本機關政府數據開放目錄,采用直報、數據接口等形式,通過開放平臺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府數據,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 無條件開放的政府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直接獲取。

  第二十九條 依申請開放的政府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向數據提供機關申請開放所需數據,并填寫數據名稱、數據需求類型、數據描述、所屬領域、數據格式、數據用途及其他相關信息。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數據開放申請,核實數據使用需求和前款規(guī)定信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開放平臺向申請方開放其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開放的政府數據進行解讀,推進政府數據深度挖掘和增值利用。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數據開發(fā)的衍生產品或者應用面向社會公益性開放。

  第三十一條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條件下,對具備良好市場應用前景、較大經濟社會價值的政府開放數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xié)議約定等方式,引入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政府數據市場化開發(fā)應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電子政務外網、“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共享平臺、開放平臺的安全管理和防御,保障平臺和數據安全。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數據分級分類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機關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加強對本機關政府數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保護責任,處理安全隱患。不能處理的,及時通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并配合處置。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qū)、本機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要求,明確專人對本機關共享開放的政府數據進行動態(tài)管理,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地區(qū)、本機關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共享數據和非授權使用、泄露其他機關有條件共享數據等違法行為及其后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提供的政府數據建立應用日志記錄,確保數據匯聚、共享、查詢、比對、下載、訪問和更新維護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收集、分析政府數據使用的應用需求狀況和建議,逐步擴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范圍與深度,推動政府數據的自由流動和按需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規(guī)范使用等專題培訓,提高共享開放業(yè)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市、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管理規(guī)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將考估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fā)應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依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管理、采集匯聚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協(xié)調解決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jiān)督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數據資源管理考核工作。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二)組織建立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溝通協(xié)調機制;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具體制度;

  (四)協(xié)調處理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五)審核、匯總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的政府數據目錄;

  (六)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上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

  (三)審核、匯總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

  (四)協(xié)調處理本轄區(qū)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五)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其他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優(yōu)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數據目錄管理

  第八條 政府數據按照《貴州省政府數據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九條 政府數據資源按照其敏感程度分為公開數據、內部數據、涉密數據。

  公開數據實行無條件共享、全部開放。

  內部數據在行政機關間無條件共享,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放或者脫敏開放。

  涉密數據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家、省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根據需求選擇在行政機關間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依法已經解密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開放。

  第十條 政府數據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指南》和相關標準,在其職責范圍內梳理本轄區(qū)、本機關所掌握的政府數據資源,明確數據的元數據、來源業(yè)務、類別、共享開放屬性、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內容,及時編制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分別由其牽頭建設的行政機關負責編制:

  (一)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庫的;

  (二)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建設的項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jiān)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xiāng)建設、社區(qū)治理、生態(tài)環(huán)保、應急維穩(wěn)等主題信息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納入全市的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集中存儲、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由所在地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市、區(qū)(市、縣)兩級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分別形成全市的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全市級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在政府數據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公布,開放目錄在政府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公布。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進行動態(tài)維護管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

  因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調整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情形發(fā)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因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等情況涉及政府數據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情形發(fā)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六條 政府數據使用方對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獲取的政府數據有疑義或者發(fā)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臺或者開放平臺反饋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予以校核。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并反饋政府數據使用方。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本機關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應當編制該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

  第三章 數據采集匯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數據,明確采集數據的目的、范圍、方式、格式和流程,確定采集數據的共享開放屬性、類別和級別,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涉及自然人數據的,應當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數據的,應當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沒有社會信用代碼的市場經營主體,應當以其營業(yè)執(zhí)照作為標識進行采集。

  第十九條 由多個行政機關協(xié)同采集的政府數據,不同機關提供的同一類別的數據不一致時,相關機關應當及時協(xié)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調核實。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采集的政府數據進行數字化和結構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應當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可以通過共享平臺獲取或者確認的政府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采集數據不得損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是政府數據的存儲載體,行政機關向該平臺匯集的政府數據應當事先進行保密審查,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并按照相關規(guī)范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范圍、程序、方式等規(guī)定,共享開放本機關的政府數據。

  第四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qū)、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強本地區(qū)、本部門信息系統(tǒng)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保護,明確專人負責政府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出現安全問題時,及時向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處置。

  第二十八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組織建立“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政府數據存儲和備份機制,防止數據丟失和毀損。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信息系統(tǒng)已遷移至“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的,應當將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政府數據在該平臺進行備份、保護等工作。

  第三十條 市、區(qū)(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考核規(guī)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將考估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數據資源管理及其相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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